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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26    点击数:127

应急管理部关于明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应急202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全评价师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改革实际,应急管理部持续推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为适应当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需要,现就《办法》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是《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中的“专职安全评价师”,按照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把握纳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人员采信范围

二是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机关要对有关人员资格严格把关,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依规加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应急管理部

2024年12月25日


原文转自: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412/t20241226_5161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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